1、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但是可以将这个失信人员名单删除。根据日常实践当中的一种做法,这个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是不会获得消除,法院只会给你出具这个裁定,证明你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来说主要是因为对方没有认真去履行这个义务,如果强制执行也没有获得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会把对方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也就是所谓的老赖,到时候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这样就会对自己的生活出行有着巨大的影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要这个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并且已经获得了申请之前的确认履行完毕的,而且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才可以从这个黑名单当中进行删除。在这里也告诉大家,如果有这个履行能力的,那么就不要拒不执行,如果拒不执行将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不仅要接受道德的审判,而且还会影响到自己的人际关系。
3、对于拒不执行的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查封他的资产或者扣押相应的不动产以及扣押这个拒不执行的人。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我们如果不服都可以上诉,如果已经是终审裁决的那么确实是自己理亏的,自己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那么就应该要认真履行,不要做一名老赖。
4、最后,一旦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个记录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如果不想让这个记录存在,那么就应该要认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免给自己的生活以及社交带来影响。毕竟古人云,无信不立,有这个污点存在,多多少少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1、如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已经执行完毕,也就是欠款已经还完了之后,强制执行的记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消除。消除之后,对于银行贷款等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完毕的不能解除。
一、被强制执行的距离,可以消除吗?
2、一、被强制执行的距离,可以消除吗?
3、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消除记录。
4、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的解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6、(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7、(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9、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10、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11、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12、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3、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1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15、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6、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1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9、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2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23、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处的六个月之内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先就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到法院通过之后会通知被执行人。
1、法律分析:申请法院予以消除记录。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3、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4、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5、(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6、(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7、(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8、(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9、(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10、(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11、(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2、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