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向工商登记机关举报,但需要证明身份(报案、签名笔迹鉴定等);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登记机关,诉请法院判决登记部门撤销设立公司或股权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当事公司,请求停止侵害当事人的姓名权;四是如果能找到企业,可要求由企业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撤销。只要能提供材料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曾经遗失或补办,或是注册登记材料上相关人员的签名与本人不一致的证明,就能初步确定个人身份被冒用虚假注册公司的违法事实。对于被举报的企业,一旦确认是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的,将面临企业被撤销登记或移送司法等程序。
1、企查查无权在互联网的披露我们的信息。
企查查里面显示的信息本来就是公开信息,它显示的开庭记录本来就是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面查到的。
2、企查查不能片面的披露我们的信息,只记录开庭公告,不记录撤诉。
他这个显示的只是记录而已,撤诉并不会影响你有被起诉的记录。
企查查的信息来源就是通过国家工商公示网站爬虫来的,因为企查查没有任何法律权限去直接打通工商局的企业数据库,只能通过爬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公共网站,通过收集出来的结果展示在自己的网站上,然后让大家快去给他充值缴费看更多。其实就是把公共资源他们给整合了,表面上是在收你“咨询服务费”,实际上你付的就是劳务费,省去了自己查网站的劳力。
1、时间过早,中国2013年左右才开始全面铺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之前的裁判文书并没有统一上网,查不到也正常。
2、失信案例是指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等等,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信息。执行信息本身并不会公开,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可以在最高院的失信被执行人系统里查到,但如果已经执行完毕了,那就查不到了。
3、执行所依据的如果是判决书,是可以查到的,但如果是调解书,调解书是不公开的,也查不到
1、没法删除,只能隐藏,隐藏企查查的法院判决书的方法为:联系之前的经办法官,要求对案件判决不公开,通过之后可以对该案件的公开情况予以调整,或者问一下专业处理这种情况的公司,委托他们帮忙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1、数据来源不同:企查查和法院网使用的数据来源不同,可能会导致数据不一致,企查查的数据可能来自于多个渠道,包括工商、税务、银行等,而法院网则主要依据审判文书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2、数据更新时间不同:企查查和法院网的数据更新频率也不尽相同,企查查的数据可能会比法院网更加及时,或者因为数据获取方式不同,导致某些信息在企查查上出现了,但还未被法院网收录。